【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很好地满足“一带一路”投资争议的解决。通过阐释“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争端解决面临的挑战,并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评析,进而提出设立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建立投资担保机构和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应对之策,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沿线各国。
【关键词】“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沿线国家积极参与,投资成果显著,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人发展,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因此需要结合“一带一路”下国际投资争端的挑战对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完善。
一、“一带一路”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面临的挑战
(一)双边投资条约的缺失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人国经过系统谈判、并将双方权利义务以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而签订的有关保护外国私人投资问题的条约。这是解决国家投资争端的不二选择。但是我国大部分条约签订于20世纪末,条约内容明显不适合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的新特点,因此,这就需要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条约内容进行重新修订或者重新订立新的条约,以适应“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的要求。此外,由于双边条约只涉及缔约国双方,并且条约是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签订的,这就会导致缔约国双方对同一争议有不同的处理意见,这显然是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理念背道而驰。如若争端涉及两个以上的缔约国,该选择哪两个国家间的条约,仍然是有争议的,这就需要以双边条约为基础积极订立多边条约,以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
(二)多边投资条约的缺失
多边投资条约是多个国家在相互尊重、相互妥协的情况下订立的调整一定区域内的投资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资本的流动。多边投资条约对所有缔约国都有约束力,在条约框架下进行争端解决能够促使各缔约国适用统一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多边投资条约更加注重公平,反而更有利于投资争端的解决。目前世界上可以称为区域性和专门性国际条约的有“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和“能源宪章条约”,这两个条约规定投资争端纠纷可以诉诸国际仲裁,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临时仲裁。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多边投资条约非常有限,且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众多,国家之间政治结构、经济水平、文化意识乃至法律观念具有多元性的特点,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都需要我国建立适合“一带一路”的多边贸易规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及促进资本自由流通的普遍性投资规则。
(三)争端解决机制单一化
国际上现行争端机制主要有单一和多元兼容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却缺少专责多边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且这些机制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未能对东道国利益和外国投资者利益进行有效的平衡。鉴于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大部分由发达国家主导成立,其在制定之初就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的考量,更多地体现为发达国家的意志,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未对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过多参与,且沿线国家基于其政治环境复杂、投资营商环境恶劣且信用风险频发的特点,造成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中难以发挥理想作用”。此外,“一带一路”沿线的有些国家不是ICSID和WTO的成员国,这可能造成外国投资者拿着裁决书却无法得到执行,这会打击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且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有些国家不存在一些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在发生投资争端后,投资者们无奈只好选择当地救济的手段,这种救济方式不但费时费力,最终相关的投资纠纷也未得到很好的处理。总而言之,外国投资者所能选择适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实是非常单一且有限的,这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二、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下的困境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争端解决机制
ICSID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相对中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诸多国际投资争端,平衡了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投资的发展。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第一,程序设置方面。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仲裁程序具有独立性,不受缔约国仲裁程序的影响,因此,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较高的公正性。第二,法律适用方面。ICSID争端解决机制尊重争端双方的意思自治,争端所适用法律可由争端主体达成合意自行选择,如若未果,再考虑适用东道国法律及相关国际规范。第三,裁决执行方面。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具有强制力,争端双方都受其约束,并需及时履行。
ICSID争端解决机制有其独特优势,但也存在些许不足。ICSID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给予外国投资者独立的仲裁请求权,这明显有违平等原则。同时,ICSID争端解决机制下上诉机制的缺失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投资争端交由ICSID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相较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其自身独特优势。第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国纠纷具有强制管辖权,并且规定每个程序的时间期限,这就使得争端解决过程具有可预见性,从而保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第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争端双方既可以选择外交手段又可以选择司法手段,以保证争端纠纷的有效解决。第三,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上诉审查,并设立常设机构。其审查范围仅限于与专家组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解释,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纠正专家组适用和解释法律错误,保证裁决的公信力,同时,上诉机构的裁决为终审裁决。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其独特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程序中未明确磋商通知的内容和时间,上诉程序审查范围过窄。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针对与贸易有关的争端,而不是专门负责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机制,这可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纠纷产生不适应性,甚至可能会扩大和加深争端的复杂度。
(三)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存在的困境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发展深人,我国最高法院为积极应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产生的投资纠纷,虽然设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但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且与法院地有实质联系的案件,而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争端则不在受案范围内。其次,判决承认执行较低。一方面中国国内法院判决面临执行难且执行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未加人《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及中国将互惠原则作为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这就造成所作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出现困难。最后,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性质不明以。专家委员会是否是独立的调解机构,当事人诉前可否直接向其申请调解,专家委员会是只为国际商事法庭服务还是同时可以为当事人服务,这些方面规定不明确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三、“一带一路”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心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建立,最终需要落实到具体机构、人员配置上。2018年我国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标志着“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建立迈出坚实一步。《意见》明确争端中心的建立必须坚持共商共建、公正高效便利、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原则,同时设立专门法庭专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建立必须坚持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相结合,使投资争端能够公正、有效、快速的解决,从而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特点。同时,“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建立需要对已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借鉴发展,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建立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和其他法系为基础的争端解决中心,以便更好地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各种需求,增强争端解决中心裁决的公信力。
(二)完善双边、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条款
一方面,我国虽然已经与相当数量的国家签订双标投资条约,但仍有为数不少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国未能与之达成双边协议。因此,我国应积极磋商尽快与这些国家签署双边投资条约,以使“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未建立前的双方争端得到妥善解决。即使“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后,沿线国家还是可以选择适用双边、多边条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另一方面,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条约大部分签署于20世纪,无法适用国际投资的新形势。因此,我国应积极地与沿线国家修订或更新相关的投资争端条款,做到争端解决标准统一,各缔约国都受到公平对待,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国际投资新形势,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发展。
(三)建立“一带一路”投资担保机制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该参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一个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区域性投资担保机构,原因如下: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程度不同且多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且存在法治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这就使外国投资者面临风险较大,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降低。其次,由于“一带一路”相配套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未建立,为保障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以及降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亟需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担保机构。最后,“一带一路”投资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分散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争端产生后属于担保机构承保范围的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如若不是,外国投资者则诉诸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这相当于给外国投资者双重保险,进而激发其向外投资的热情。同时,鉴于“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风险较大且多元化,应该建立发展国家和担保机构间的风险联合分担机制。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一带一路”倡议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多元化调解制度的建立、仲裁制度的完善以及诉讼制度的调整来完成。具体而言: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需要将磋商作为前置程序,并引人调解机制,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契合我国“以和为贵”的思想。同时,明确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定位,并细化其工作流程。完善仲裁规则,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该参考IcsID的仲裁机构建立适合“一带一路”特点的仲裁中心。完善诉讼程序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诉讼方式作为投资争端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对其做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解决投资争端,维护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
四、结语
伴随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持续开展,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暴露的困境会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造成阻碍。通过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和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考察,以期能够对“一带一路”沿线争端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建议,促使“一带一路”倡议高效实施。
“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对策述略来自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参考文献详见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