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医疗旅游”是医疗旅游者赴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以各类护理、康养、保健等医疗活动为主题的旅游行为。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背景下.同时具有“医疗”与“旅游”优势的医疗旅游产业,无疑将是海南自贸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但是,我国目前医疗旅游存在医疗旅游资源配置机制不够完善、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等立法问题,已成为影响医疗旅游快速发展的制度掣肘。亟需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医疗旅游,立法
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正式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提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海南自贸区)“要重点发展旅游、医疗健康、互联网、金融、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可以预见,未来,海南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当中,“旅游”与“医疗健康”行业将是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旅游”与“医疗健康”行业涉及多种衍生二级产业,其中,“医疗旅游”就是集“旅游”休闲性与“医疗”健康性于一体的国际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宠。据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全球国际医疗旅游业产值约为400亿美元,而2017年,该产业产值规模为6785亿美元,几乎是2004年产值的17倍。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医疗旅游资源,在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大背景下,发展“医疗旅游”无疑将有力助推海南旅游产业和医疗产业的高速发展。但是,在实践中,海南医疗旅游发展还存在诸多立法障碍,尚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为海南医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一、医疗旅游的源起、概念及特征
“医疗旅游”最早主要表现为健康旅游(health tourism),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4世纪之初(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健康旅游起源时间可以追溯到史前)温泉康养旅游,它通常是指任何可以使自己或家人更健康的旅游方式。诸如SPA、温泉浴等等。早期的健康旅游主要是社会少数群体享有的奢侈品,一般只有上层社会群体才会享有,而且,早期的医疗旅游内容单一,主要表现以温泉疗养为代表。19世纪开始,随着世界各国医疗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西方国家医疗保险的自身困境,发展中国家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某些发展中国家独特的医疗技术等因素的共同推动下,作为健康旅游另外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医疗旅游(medical tourism)开始出现,健康旅游人数开始大幅攀升,健康旅游服务的对象由社会上层群体,逐步向社会工薪阶层扩衍。健康旅游服务的内容,也开始由单一的以温泉康养为主,急剧向美容、医疗、康养等项目拓展,医疗旅游的内容不断趋向多元。
正是由于在适用中。健康旅游和医疗旅游概念的交叉性、模糊性和互代性,对于何谓医疗旅游,不同机构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医疗旅游主要是以侵入性手术治疗、医疗诊断等为首要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旅行活动。我国香港学者杨宇霆认为,医疗旅游主要是因本地区医疗技术或费用过于高昂等原因,本地区人们为寻求更为经济或高质量医疗服务,而到其他地区或国家寻求医疗服务,并伴之休闲旅游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产业。Peffetto等学者认为,医疗旅游应只包括医疗者去他国进行可择期之手术的旅游行为,而不包含在他国进行的紧急手术、门诊医疗等行为嘲。而世界旅游组织则将医疗旅游定义为以医疗护理、疾病与健康、康复与修养为主题的旅游服务等等。
虽然,不同学者或机构对医疗旅游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就其共性而言,首先,医疗旅游通常是医疗旅游消费者赴往,所住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或者国家,而进行的一种行为。现实中,医疗旅游这种赴往行为主要是发达地区或国家的人们,赴往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其次,医疗旅游所适用的范围,主要是一种非紧急性手术、常规门诊的医疗服务,主要是针对慢性病、非急迫性疾病以及非常规门诊疾病等进行的一种医疗服务。最后.医疗旅游的医疗种类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手术性医疗,也包括非手术性医疗.既有治疗型医疗,也有康养型医疗。因此,本文认为“医疗旅游”是医疗旅游者赴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以各类护理、康养、保健等医疗活动为主题的旅游行为。医疗旅游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适用的国际性。国际性是医疗旅游较之一般的医疗或或者旅游活动较为明显的一个特性。医疗旅游主要是基于医疗旅游消费者所在地区或国家由于医疗费用、医疗技术等局限,而赴往与本国医疗费用和医疗技术完全不一样的国家或地区而进行的医疗旅游活动。其目的在于突破医疗旅游消费者所在国或地区医疗费用或医疗技术的困境而进行的,因此,医疗旅游适用范围具有国际性。二是旅游的从属性。医疗旅游是“医疗”与“旅游”的复合体。医疗旅游核心在于“医疗”,“旅游”仅是从属于医疗而存在的衍生活动。医疗旅游如果没有“医疗”行为相应地就不会产生“旅游”活动,因此,医疗旅游中旅游具有极强的从属性。三是内容的多样性。由于医疗旅游涉及各类护理、康养、保健等医疗活动,因此,医疗旅游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多元。既包括手术性的治疗活动,还包括传统的护理康养活动,进而衍生出诸如美容旅游、生殖旅游、干细胞旅游、器官移植旅游等等。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旅游包含的内容也会愈加多元。
二、海南自贸区建设背景下医疗旅游立法的不足
为促进海南医疗旅游的快速发展.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同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以下称国九条)。2018年4月13日,中央又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此大背景下,发展具有国际性的医疗旅游产业,无疑对海南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在我国立法中,还存在一些制度障碍,影响海南医疗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医疗旅游资源配置机制不够完善
医疗旅游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为医疗旅游目的地提供丰厚经济利益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会带来一系列并发的问题和矛盾。其中,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在建设海南自贸区背景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具体而言,目前,海南本地医疗资源与患者之间的医疗需求仅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而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背景下.随着海南自贸区进程的加快,伴随医疗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海南自贸区内。尤其是医疗旅游先行区内的医疗资源,随着国际医疗旅游人群的大幅增加。产生本地居民与外地医疗旅游消费者.因争夺有限医疗资源出现就医紧张的局面。在医疗旅游发展一定程度,印度等国家已经出现外来医疗旅游消费者得到了理想医治。但大量本国居民却需要排队等候医疗的情况。未来,在建设自贸港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旅游资源配置机制。
(二)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缺陷
个人信息是医疗旅游涉及医疗旅游消费者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医疗旅游消费者在医疗旅游中涉及的个人信息。较之其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个人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正如前文所述,医疗旅游本质上是一种医疗行为,因此,在医疗旅游活动中,涉及的医疗旅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医疗层面的个人信息。这一信息会涉及医疗旅游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个人基因、身体隐私,甚至是整个家族生理信息等等。而医疗旅游消费者在医疗旅游中,由于其所处的医疗旅游领域,处于“医疗”和“旅游”行业的交叉区域,其个人信息保护,无论是在“医疗”立法,还是在“旅游”立法中,都处于立法规制的灰色地带。以医疗立法为例,我国虽然出台了《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以上众多立法文件在保护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缺乏可具体的操作规则,例如,我国立法规定在医疗旅游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护人员,但在实践当中.这一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在医疗旅游的过程中除医护人员外,翻译、医疗旅游中介机构、医疗机构等都有能直接接触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三)远程医疗责任主体制度不够健全
伴随5G时代的到来,远程医疗将对医疗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其将会更多地融人到医疗活动中。尤其是在医疗旅游活动中,由于医疗旅游的国际性,医疗旅游消费者在医疗旅游消费地通常逗留时间不长,此外,在许多医疗旅游项目中,大部分医疗旅游项目会伴有术后医疗、后期医疗和后期康养等活动。这些活动会更多地通过远程医疗方式予以实现。可以预见,发达的医疗旅游产业必然会越来越多地体现远程性。但是,我国对于医疗旅游远程服务中医疗主体责任制度规定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原卫生部在1999年颁布了《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以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两份立法文件,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又颁布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但是,我国对于远程医疗责任主体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于医疗旅游这一行业中.远程医疗责任主体立法存在一定漏洞,例如,《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将远程医疗仅界定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活动,而对于因医疗旅游而发生的远程医疗活动并没有将其纳人其中.进而导致医疗旅游远程医疗责任主体制度不够健全。
三、海南自贸港背景下医疗旅游立法的完善路径
(一)健全医疗资源配置的外商参与机制
为避免医疗旅游消费者对医疗旅游消费地居民医疗利益的冲击,引人国际外商适当参与医疗旅游机构规则,可以进一步丰富和扩充医疗旅游消费地的医疗资源。是解决二者矛盾的一种较为理想的途径。就目前我国医疗资源而言,可以开展医疗旅游的医疗机构大致分为公立和私立两大类型。基于国家政策的导向、医疗机构的属性以及医疗机构自身定位等因素.具有最多优秀医务人员、医疗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并不是提供医疗旅游服务的主力军。私立医院基于自身医疗水平.能够提供优质医疗旅游服务的机构十分有限.而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外商参与机制无疑会大幅提高医疗旅游资源数量,其可在大力发展医疗旅游产业的同时,又不会损害医疗医疗消费地居民的利益。2019年3月15日,十第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同时规定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因此,未来,我国可以通过相关立法,以负面清单确立外商参与医疗旅游投资的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相关细则进一步健全医疗资源配置的外商参与机制。
(二)完善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医疗旅游主要是医疗旅游消费者赴往他国或地区进行医疗旅游的活动,而在海南自贸区建设背景下,医疗旅游消费者往往是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群。同时,由于在医疗旅游活动中.能够侵犯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比之常规医疗活动而言,其主体更加多元,在医疗旅游的过程中除医务人员外,翻译、医疗旅游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也会成为侵害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因此,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旅游中对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和规则。首先,扩大医疗旅游消费者保护主体。明确将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人群纳入保护之范围。其次,健全侵犯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主体范围,明确将实质参与医疗旅游活动中能够侵犯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各类主体,例如翻译、中介等纳入立法调整范围。最后,完善医疗旅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内容,明确将病史、基因信息、个人属性信息等可以影响医疗旅游消费者各种利益的信息纳入医疗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范围。
参考文献详见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官网